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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生育的,申请材料第6条第①款有专门要求。 办理机构是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具体位置可查电子地图。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的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谁能申领?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符合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保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也在范围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保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同样适用。 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也可申请。此外,在特定通知实施前已按旧规参保且未中断缴费的人员也包含在内。注意,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材料清单 所需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未办证,需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还需提供《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允许生育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必不可少。此外,还需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复印件,可选多家银行。根据个人情况,可能还需其他材料。 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男方为军人的,需其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本市户籍需提供《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补办证明,外省市户籍需提供允许再生育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怎么办? 办事程序分几种情况。符合规定的,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签名确认后各执一份。材料不全但可补全的,同样打印回执,材料退还。不符合规定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20日,不收费。申办表格为《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可在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现场领取。 准备生育保险申领时,务必核对材料完整性,特别是外地生育的特殊要求。